第一条 为了便于教职工、学生和家属生活,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摊点包括在我院内部由个体户开办或者由私人摆设的各类代销、饮食、修理、临时果品蔬菜等销售点。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市的还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身份证或者有关证明以及与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有关证照(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始得到指定地点开设。凡不符合规定的摊点,一律不得开设和营业。
第四条 经审核同意开设的摊点业主及所属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批准经营项目不符的其他活动。如有违反并经查实,视情节按章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以及勒令停业等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干扰、妨害管理工作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院内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开设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