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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0-12-07 00:00  

(西科字〔1999〕第009号1999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消防工作管理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 教育与参与

第三条 院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

第四条 院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指定专人严格分开保管,健全使用审批制度。用多少,领多少,不能积压,确保安全储存和使用。

第五条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的火源、电源等处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未经院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乱拉、私拆电线或乱用电炉等违章用电。水电管理部门要及时检查、维修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第七条 院内各重点防火部位,均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密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第八条 焚烧废纸等垃圾须在指定场所,并负责清理,不留后患。

第九条 对科研、施工场合中使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同时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为了加强消防力量,建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校卫队员兼任。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分两级管理。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的购置、分配、更换;院各部门负责对安放在其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备、用具)进行保管、使用(必要时义务消防队可使用)。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三条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动或改做他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时,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对破坏防火器材者除要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设立专职消防监督员1—2名,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监督员开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各部门主管领导介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并组织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

(二)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在公安机关协助指导下,训练义务消防队;

(四)对存在火险等不安全因素的部门及时发出《西安科技学院防火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配合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和指挥消防扑救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监督员开展工作时,院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院对安全防火工作抓得紧,全年内无事故的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将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无事故差错的专职消防监督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亦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第一章至第四章有关各条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出发,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的10%至30%外,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接到防火隐患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隐患未得到整改的,按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整改有具体困难的,须及时向保卫处提出书面说明,由保卫处报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处理。如接到第二次通知后仍不整改又不及时说明原因的,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处罚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第十七条中其他有关人员是指:发现火险火情及时报告、及时参加扑救的人员;第五章中处罚包括:扣发奖金、罚款、通报全院、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章处罚事宜由保卫处负责实施,处罚幅度按院有关规定办理;奖励事宜由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院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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